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清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晴朗,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军。
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清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三峡民初字第007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军的银行存款145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45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王旻星
书记员:刘曼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