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锡林浩特市嘉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海娇,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锡林郭勒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淑英,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锡商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判令被执行人锡林郭勒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的时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在储蓄单位的存款612993.8元,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二、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经作价拍卖后偿还所欠申请人的欠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包晓东
书记员:额日和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