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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利川市民族中医院与刘学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鄂利川执字第0002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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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服务合同纠纷文书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利川市民族中医院。法定代表人俞邦友,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刘学英,女,生于1975年9月2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0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杨丽君与刘学英系夫妻关系,杨丽君作为申请执行人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有标的款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学英之夫杨丽君在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的标的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成章审判员:王广郊审判员:向仁才

书记员:程谋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