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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时振华犯诈骗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浙杭刑执字第1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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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毁坏财物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时振华,现在浙江省乔司监狱服刑。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下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时振华犯诈骗、故意毁坏财物、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乔司监狱于2014年1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时振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受到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时振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罪犯时振华提请假释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时振华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8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健审判员:林金林审判员:蔡能娜

书记员:龚蓓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