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马龙威,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涞源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以被告人马龙威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因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2010)涞刑初字第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龙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撤销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08)涞刑初字第01--108号刑事判决中关于马龙威的宣告缓刑部分,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龙威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1月4日至2013年6月5日,获计分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马龙威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郑东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