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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4

张家豪申请执行才昆等刑事附带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3)铜中执恢字第000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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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故意杀人文书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豪,又名张天豪,现名张运强,男,汉族。监护人张西生,男,汉族,系申请执行人张家豪之伯父。委托代理人张美玲,女,汉族,无业,系监护人张西生之妹。被执行人才昆,男,汉族,因犯故意杀人罪,已被处决。被执行人赵保民,男,汉族,系被告人赵刚之父。被执行人孙学证,男,汉族,系被告人孙钰龙之父。被执行人李佳明,女,汉族,系被告人孙钰龙之母。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才昆、赵刚、孙钰龙、田野君、张爱军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本院作出(2005)铜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家豪于200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济损失共计182034.3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交通费),其中由被告人才昆赔偿92034.3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赵保民赔偿45000元,孙学证赔偿22500元,李佳明赔偿22500元。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中,我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才昆系租住民房,且已死亡,无财产执行;被执行人李佳明和孙学证离婚后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孙学证下岗无固定收入,分别于2007年10月17日履行2000元、2008年2月履行1000元、2008年6月12日履行2000元、2009年1月8日履行2000元、2009年5月22日履行1000元、2009年9月3日履行1000元、2010年1月8日履行2000元、2011年6月17日履行2000元,共计13000元;被执行人赵保民系农民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无固定收入,分别于2007年2月13日履行300元、2007年10月29日履行500元、2008年7月23日履行2000元、2009年9月4日履行1000元、2010年10月21日履行500元,共计4300元;以上合计17300元,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转付申请执行人17000元。同时,本院于2007年12月29日裁定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因申请执行人张家豪系孤儿,急需上学费用,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给予司法救助,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根据陕政发(2008)10号文件的精神,通过涉法涉诉救助资金给付申请执行人54000元的救助资金,终结执行该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将救助款54000元和孙学证2013年3月22日履行200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铜中法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关于民事赔偿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卫宁审判员:徐伟代理审判员:李峰

书记员:李宝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