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翁江,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2日作出(2007)宝刑一初字第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翁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翁江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08年11月3日作出(2008)陕刑一终字第16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送达后,交付执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3日作出(2011)陕刑执字第311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翁江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于2013年8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翁江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真诚认罪悔罪,自觉接受改造,严格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和分配,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计分考核获29个积极。
经审理查明,罪犯翁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计分考核获29个积极(其中单项奖励2个积极、死缓期间7个积极)。
本院认为,罪犯翁江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翁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月15日起至2032年1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小雄代理审判员:杨宗信代理审判员:贾黎明
书记员:姚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