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立武,男,1978年5月6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O年十二月二日作出(2010)宝刑一初字第0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立武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刘立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经本院复核审理,于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作出(2011)陕刑一复字第9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送达后交付执行。陕西省宝鸡监狱于2013年7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以罪犯刘立武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立武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依法核准后,于2011年6月24日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刘立武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刘立武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毅代理审判员:杨宗信代理审判员:贾黎明
书记员:姚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