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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231号任要德减刑案裁定书

(2014)邵中刑执字第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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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任要德,男,1976年4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六月四日作出(2008)邵中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要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对被害人经济损失100225.75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9月29日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1年4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任要德投劳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任要德的改造表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任要德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一定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其未能提供其他同案人已履行了连带民事赔偿义务的相关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任要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