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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刘富贵减刑裁定书

(2014)邵中刑执字第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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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故意杀人文书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富贵,男,1987年6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06)邵中刑一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富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80000元(本次赔付6000元),并对其他被告人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186686元负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于二0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八月三十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刑期至2030年8月29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四年一月十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孙江峰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李勇潭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刘富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刘富贵的改造表现属实,公示后,本院没有收到实名举报及罪犯本人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合理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刘富贵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且能尽力履行部分财产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富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29年5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姚云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代理书记员:邓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