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黄成,男,1983年6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苗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与同案人周毅等六人共同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66618.02元,扣除已支付的37500元外,六被告人还应支付329118.02元(罪犯黄成上次减刑时交纳13000元、此次交纳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交付执行,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二O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二○一四年一月十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驻狱检察员胡兴勇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指派刘吉政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黄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检察机关出具《减刑建议检察意见书》称,罪犯的财产刑未履行到位,建议不予减刑。以上事实有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呈报罪犯黄成的改造表现属实,公示后,本院没有收到实名举报及罪犯本人和刑罚执行机关的合理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黄成在服刑改造期间,虽有悔改表现,但未能正确履行民事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成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平春审判员:马斌审判员:朱一泓
书记员:刘临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