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敏,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花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敏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09年8月17日至2018年8月1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6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8月16日止)。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王敏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获2012年二季度评为季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评为年度劳动改造积极分子。截止2013年8月累计获奖励分117分。2012年改造质量评估等级为B等。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王敏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军代理审判员:周伟代理审判员:李伟
代理书记员:李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