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石进,男,现押湖南省吉首监狱服刑。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9日作出(2011)花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石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6日起至2015年3月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首监狱于2013年12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石进自入监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生产任务,并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截至2013年8月累计获奖93分。2012年度改造质量评估达到B等。以上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在卷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吉首监狱提出罪犯石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石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石进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军代理审判员:李伟代理审判员:周伟
代理书记员:李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