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包贤小,男,汉族,广东省英德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英德市。因本案于2013年8月8日被刑事拘留,9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辩护人赵颖,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2014年2月27日英检刑诉(2014)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包贤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路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贤小及其辩护人赵颖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日21时许,英德市东华镇九围村委会包屋组村长包某生召集该村村民在包屋组祠堂召开会议讨论村中农田招投标等问题,村民包某科及其儿子包某后、包某信与包某生及其儿子包某谷因意见不一发生口角并演变成肢体冲突。包某科一方持刀与包某谷一方发生打斗,包中某、包永某见此情况上前去劝架,后包某生和包某谷拿到木凳与包某科、包某后、包某信等人对打。双方打斗过程中,被告人包贤小拿起木凳,当看见包某信与包永某扭打在一起时,则举起木凳指向包某信,包某信看见后转身面向包贤小,包贤小于是将手上的木凳高举过头,用力往包某信的头部打了一下,并将木凳打断。被告人包贤小将包某信打伤后,迅速逃离现场。包某信被打伤头部后,往祠堂外走了几步就跌倒在祠堂内,后被同村包某业送往医院救治,于2013年4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包某信死亡原因分析:脑挫裂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大面积脑梗死,符合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2.致伤工具分析:死者左顶部创口创缘见挫伤带,颅骨骨折,四肢皮肤见多处皮下出血,符合钝器作用形成;3.死亡性质分析:根据死者头部损伤程度分析,包某信损伤符合他人作用形成。经鉴定,包某信符合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包贤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同时,还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包贤小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有异议,辩解称当时是被害人拿着刀追打一村民,我想用木凳隔开,没想到被害人想用刀捅我,我才用木凳打他的,我属于自卫。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包贤小能如实反映自己所知的事实,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案件事实,态度良好。2、被告人包贤小为他人、自身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暴力犯罪行为的包某信采取制止行为,在劝阻无效后,才拿起木凳击打包某信一下,符合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包贤小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行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包贤小的正当防卫行为作出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日21时许,英德市东华镇九围村委会包屋组村长包某生召集本村村民在包屋组祠堂召开会议,讨论村中农田招投标等问题。村民包某科及其儿子包某后、包某信提出反对意见,随后与包某生及其儿子包某谷发生口角并演变成肢体冲突,包某科一方持刀与包某谷一方发生打斗。村民包中某、包永某和包某科的哥哥包某思前去劝阻,三人均受伤。包某生和包某谷也拿到祠堂内的长木凳与包某科、包某后和包某信等人对打。双方打斗过程中,一直在现场的被告人包贤小拿起长木凳,当看见包某信与包永某扭打在一起时,则举起长木凳指向包某信,包某信便转向被告人包贤小。被告人包贤小认为包某信要对付自己,于是将手上的长木凳,用力往包某信的头部打了一下,并将长木凳打断。包某信被打伤头部后,往祠堂外走了几步就跌倒在地,被村民送往医院救治。被害人包某信于2013年4月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信的损伤为脑挫裂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大面积脑梗死、左顶部创口创缘见挫伤带、颅骨骨折、四肢皮肤见多处皮下出血,包某信符合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此外,经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包某生、包某科、包某后、包某思、包永某、包中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包某谷的损伤为轻伤。另查明,被告人包贤小逃离现场并逃往外地躲藏,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8日在佛冈县将其抓获归案,被告人包贤小交代了自己持木凳伤害包某信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包贤小的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物证、书证。物证:刀具一把;作案工具木凳一条(已断裂)。书证: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包某信被故意伤害致死案综合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单、抓获被告人经过的证明材料、被告人的户藉证明及与本案有关的情况说明材料。2、证人证言:⑴、证人包某科的陈述:2013年4月1日晚上8时许,我哥包某思打电话叫我到祠堂说村里准备开会承包鱼塘、良田以及果树。我就叫儿子包某后、包某信一起到了祠堂。村长包某生说今晚打算发包鱼塘、良田以及果树,大家商议如何承包。由于我们及一些村民持反对意见,导致包某生的儿子包某谷与我儿子包某信产生口角,并动手打起来。我们双方的人上前去劝阻,但是劝不下来还大打出手,期间包某生和包某谷先拿板凳打了包某信,把包某信打晕在后厅左边的台上。包某作和包贤小看到包某信在台边又过拿着板凳打了他的头部几下,包永某就用拳头殴打包某信。当时我看见包某信的头部流血了,包某后想去救,而包贤小、包某作、包永某、包某见都拿着板凳殴打包某后。我看到这样也想过去救包某后,但又被包某作、包贤小、包永某、包某见围过来打。打完我之后包贤小和包某作、包某见就跑了。我站起来后发现包某信不见了。后来听说他被打后站起来跌跌撞撞往门外跑去,被同村的包某业用摩托车送去医院,跑的时候包贤小还用条凳打了包某信头部。之后我把包某后扶出去外面的车上,包某思也一起去医院治疗。我往门口走去的时候看到包某生手里拿了一把尖刀,而包中某还躺在中厅的地上。⑵、证人包某后的陈述:2013年4月1日晚上20时许,因村中集中在祠堂开会商量招投标鱼塘的问题,我与父亲包某科、弟弟包某信一起去参加,去到祠堂后已经有包屋40多个村民参会。21时左右,村长包某生提出将包屋所有鱼塘拿出来投标,当时村中的部分人不同意投标,我家也持反对意见。在大家争议过程中,包某谷用手指着我弟弟包某信说要打我弟弟。我弟弟也不服,跟包某谷争吵,争吵一会后,包某谷冲过来,用拳脚打我弟弟包某信,然后包某生就过来帮包某谷打包某信。我看到就上前推开包某谷,包某生此时也冲上前拿条凳打我头、手部位。随后,包某谷也拿条凳过来打我,我被打跌在地之后就捡到一把刀,然后就乱刺对方。我看我弟弟在几米远的位置被包某作、包贤小、包某生等人用条凳殴打,被打昏在墙边不锈钢台面上不能动弹。此时,包贤小、包某作还拿了条凳往我弟弟头部位置砸,共打了三四下。于是我上前扶起我弟弟,当时我弟弟已经站不稳了,并且在走出祠堂的路上还摔了一下。我就叫包某业开摩托车送我弟上卫生院治疗。到大镇医院缝了几针后医生说马上要送去英德人民医院抢救。于是我弟就被送往英德人民医院了,而我与我父亲就驾车去英德人民医院。⑶、证人包某思的陈述:2013年4月1日晚上20时左右,我包屋组三个村民小组约40人在包屋祠堂召开村民大会,约21时才基本到齐人,然后村长包某生就提出将集体的鱼塘、山塘、龙眼树、水田用于发包。大家一直议论发包的期限,有些就提出最好不要发包先,包某科也提出这样,并提出最好选出新干部再发包。包某生就将手中的记事本用力丢在地上,并说今晚一定要把鱼塘等发包出去。包某科就说今晚不能发包。包某生就用手推其儿子包某谷撞向包某信。包某信与包某谷就对打起来。当时双方没有工具,接着包某科、包某后也冲上去打架,包某生也持木凳上前去打架,这时就有很多人围上去了。有些人是去救的,有些人是去参与打架的,场面很混乱。在这个过程中我见到包某作拿板凳打向包某信的腰部,包某信就倒下去了,包某生又追上去打一板凳包某信的头部。我见此状况就上前去救,但是被包贤小打了一板凳我的头部,包某见打了一板凳我的腰部,我也倒在地上。我见包中某又拿板凳上去打架,我就上前去抢掉他手中的凳,并与其摔倒在地上。后面发生打架的过程我就不清楚了。我头晕了一会,醒来后看见包某生手上拿了一把尖刀。我走到大门口,见到包某科,就叫他开车送我到东华医院。到医院我见到包某业也在那,他告诉我是他搭包某信来医院的。后来我又知道还有包某生、包某谷、包中某、包永某、包某信等人均受伤。我是被包贤小、包某见打伤的。包某信是被包某作、包某生打伤的,其余人的伤是由谁打伤的我就不清楚。木凳是长约1.2米,面板宽约13公分的条凳。这次事件中我没有参与打架,我只是去劝架。我去劝架的过程中前面有一张条凳,我去拿起来想把其丢开,包贤小、包某见以为我要参与打架就过来殴打我。⑷、证人包某作的陈述:2013年4月1日晚,我和同村包某稳按照之前通知来到包屋的祠堂里参加家长会。我去到祠堂看见包某科三父子也到场了,村里参会的到齐后村长包某生就说明开会的目的就是对村里的鱼塘等土地问题进行公开招标,并说好招标的年限等问题就准备开始投标了。说着包某科就站起来说不准投标,谁敢标就打谁。包某生接着说今天晚上二分钱也要标出去。包某科三父子就上去与包某生两父子争吵,争吵过程中包某科三父子各拿了一把小刀出来,吵了几句双方就打了起来。包某后及包某信拿着小刀与包某生、包某谷父子对打起来,并拿着小刀去捅包某生、包某谷父子。这时同村的包贤小就拿着地面上的木条凳对着包某信并叫包某信不要再打了。但包某信没有理会,包贤小就拿着手里的木条凳用力朝包某信的头部打去,包某信被打倒在地上,木条凳也被打断了。大约过了二、三秒,包某信就从地上爬起来跌跌撞撞的往祠堂门口走去,跑了七八步摔倒在地。包某后扶起包某信往祠堂外离开了现场。之后我看见包某科想去打我叔包某育,我也拿着坐着的木条凳朝包某科的头部打去,他头部马上流血了。至于包某后怎么被打伤的我不清楚。之后大家就各自把伤者送到东华卫生院救治了,后来我才听说包某信被打死了。当时我在现场就只看到包贤小一个人殴打了包某信,而我只是殴打了包某科。我们祠堂的木条凳都是实木的,比较结实和耐用的。案发后我开始逃到了佛山,到今年6月初我回英德。在事发第二天,我叔叔包某育告诉我说包某科的伤势较重,不知道有没有生命危险。我当时想自己有份殴打包某科,害怕公安机关抓我,于是就一直想方设法逃避公安机关的查找。第二个原因,我是包屋组的村民代表,这两年因为村中的事情与包某科一家发生过纠纷,我害怕包某科一方的人会在公安机关调查的时候故意歪曲事实指证我有份殴打包某信。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所以我一直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⑸、证人包某生的陈述:2013年4月1日晚上21时左右,我组织了全村村民代表到包屋祠堂开会讲“标鱼塘”的事情。当时包某科就讲:不准标鱼塘先,要重新选村干部才能标鱼塘。我儿子包某谷就讲:你说不准标就不准标。包某后就用粗口骂包某谷还讲:你是不是想死,我就要打死你!包某后讲完马上从裤袋拿出一把尖刀上前刺包某谷,包某信、包某科也从裤子拿出刀来。我见状上前去抢包某信手上的刀,并从后面勒住包某信将他用力按到在地上,把尖刀抢过来了。此时包某后用尖刀刺我的大腿,我想去救包某谷,包某科又用尖刀刺了我右边的大腿两刀。我想跑开又被包某科用长板凳打中我的后脑部。他们三父子打完我和阿谷之后就开车走了。当时包某后和包某科各手持的是一把长约30厘米的折叠不锈钢尖刀。包某信手持的是一把长约25厘米的折叠银白色尖刀。包中某、包永某等村民上前去劝救,也被刺伤了,不知是谁刺伤的。当时包某谷身上多处被刺伤,但我没看清是谁动手打伤的。⑹、证人包某谷的陈述:2013年4月1日21时许,我们包屋村的村民正在英德市东华镇九围村委会包屋组祠堂内开会,准备对村内的部分鱼塘进行投标。当时我们村的包某科及其儿子包某信、包某后就出来反对。包某科提出要换村干部才能进行投标,还用手指着我父亲包某生来骂。当时我看见就对包某科等人说不要骂人。但包某信、包某后又用手指着我来骂。我就对包某信说:是不是想打,想打就出去,不要在这里闹事。包某信就说:打就打。然后包某信又骂我。突然包某信跑过来我身边并用拳头打了一拳我的鼻子,我的鼻子就流血了。我见包某信动手打了我,我就捡起祠堂内的一张桥凳打了两下包某后的肩部,木凳被打断了。然后我就看见包某后及包某信从身上各自拿出刀向我跑来,并将我推到祠堂的侧门处,我被推到一张不锈钢台面顶住肚子,背对他们。包某信及包某后就用刀刺伤我的背部及腿部、臀部。当时我一边挣扎一边想反抗,但包某信用一只手从背后抱住我,另一只手就用刀往我胸前绕过来想刺我正面。我就双手抓着那把刀的刀身,这时也造成我的双手手掌受伤。当时包某科还拿了一张木凳打了一下我的头部。我抢刀抢了一会,包某信就突然放开了我。然后我就往外跑去,跑了两米我就跑不动了,坐在地上,一会就有人送我去东华医院治疗了。至于包某科当时和谁打斗,如何受伤,我就不清楚了,我是去到医院后见到包某科才知道他受伤的。⑺、证人包永某的陈述:2013年4月1日我们包屋组生产队通过商量决定对生产队的鱼塘进行投标,但包某科一家人出来阻止生产队投标,并辱骂包某生、包某谷等人。双方发生争吵后,我看见包某信、包某后两人一边吵一边拿着刀一起向包某谷跑去,用手上的刀去捅包某谷的背部。我跑上去拉包某信和包某后,他们两人用刀将我砍伤。我还看到包某科在打包某生,因此我很生气,就在祠堂内捡起一条木凳打了一下包某科的头部。后来我被他们打倒跌在地上,包某特就将我扶到一边,并打电话通知我的儿子过来将我送到医院治疗。我是被包某后、包某信打伤的。包某谷是被包某后、包某信用刀捅伤的。包某生也有受伤,如何造成的我不清楚。包中某当时因为劝架抢刀也造成手部受伤。包某科、包某信、包某后也有受伤,伤情我不清楚。⑻、证人包中某的陈述:2013年4月1日晚20时许,我们村民的家长代表按照之前通知集中在祠堂里开会,商量本村的鱼塘等地方的招标问题。包某生是其中一个生产队的队长,也是会议主持人之一。包某生提出来本村鱼塘等地方的招标事宜。包某科及其两个儿子包某后、包某信就对包某生说的提出异议,并上前去质问包某生。坐在包某生旁边的包某谷就上前制止叫他们不要这么凶,但包某科等人并不理会继续与包某生及其儿子包某谷争吵。吵着吵着包某信就上前打了一拳包某谷,包某科掏出一把尖刀,我马上前去劝阻包某科不要乱来,并动手抢包某科手中的尖刀,但被尖刀弄伤左手。我看见包某科、包某信、包某后与包某生、包某谷等打起来了,我想劝开他们不要打,而包某思拉住我的手不让我前去。我慌乱起来叫旁人赶快去劝架,不要打出人命来。一会我就看见包某谷被打倒在地上,我喊大家赶快救架。双方人员都有被打伤,但没看清谁人打伤谁的,双方人员都送往东华医院救治。⑼、证人包某慈的陈述:当时我们村正在祠堂内开会,说到对鱼塘投标的问题上,包某科、包某信、包某后三父子就和包某谷、包某生两父子发生了争吵。包某信先站起来并拿出一把尖刀向包某谷走去,包某谷看见后就往祠堂内跑,跑到第三栋位置就被追上,包某信一只手拿着刀,另一只手将包某谷按到在中栋位置背后的台面上,包某后也跟着拿出刀跑到包某谷身边,两人用刀去刺包某谷,先是包某信用刀刺中包某谷的臀部。这时包某科也拿出刀走到包某生身边,包某生看见之后也站起来,双方吵了两句,我听到包某科说“捅他”,接着就拿刀往包某谷方向走去。包某生看见之后就拿着自己坐的木条凳,也向包某信、包某后两人跑去。这时包中某和包永某就过去劝架,包中某想去抢下包某科手上的刀,但被包某科划伤手部。包某谷被刺后就往祠堂内神台跑,包某信和包某后也跟着追去,包某生和包某科也跟着跑过去。包某生拿木条凳打向包某科父子三人,后来包某科父子三人和包某生父子二人就打起来了。包某思看见他们打架也拿起木凳想过去打,被包中某拉住。我看到他们打起来,就往祠堂门口走了出去。我只知道包中某的伤是抢包某科的刀造成的,包某谷的臀部是被包某信捅伤的,包某生就拿着凳与包某科等人对打,其他人的伤是如何造成的我就不清楚了。⑽、证人包某稳的陈述:因为包屋鱼塘、龙眼树还有良田承包的问题,包某生、包某谷两父子和包某科、包某后、包某信三父子发生冲突。包某后对包某生说谁人标了就打谁,而包某生说大家村民同意的话多少钱都会标出去。而包某科三父子听到就手里各拿了一把刀出来,包某信什么也没有说就往包某谷的肚子刺去,包某后和包某科就紧接着刺到包某谷身上。村长包某生和包永某、包中某看见就去救包某谷。包某生拿起祠堂的木板抵抗,但包某科三父子又拿着刀对包永某、包中某刺过去,刺伤了包某生的身体和肚子,刺伤了包永某的两大腿和包中某的右手,他们都流了很多血。而包某生拿着板凳也向着包某科三父子打去,把包某信打倒在地上之后抢走了包某信手中的刀。包某科哥哥包某思也拿着板凳砸向包永某和包中某。之后我出去大门口,之后包某信和包某后从内厅跑出去走了,一会包某生拿着一把刀出来门口。我看到包某谷是被包某科三父子用刀刺伤。⑾、证人包某资的陈述:2013年4月1日晚20时许,包屋组三个村小组每户代表约五十人在包屋组祠堂对包屋组鱼塘进行招标。包某科、包某后、包某信三父子站出来讲要先选出干部才能进行投标。村长包某生就决定今晚多少钱都要标出去。包某科三父子就言扬谁标就打谁。随后发生争吵,包某后、包某信在其身上拿出刀去打包某生。包某谷见其父亲包某生被打就上前帮忙,包某后、包某信、包某科三人就放开包某生,转向去打包某谷。当时我看见包某谷被包某信和包某后二人推着去了祠堂的侧门处,包某科也拿着刀去了侧门,三父子在侧门打包某谷。包某生看到之后就去救包某谷,包中某和包永某也过去救,在抢夺包某信的刀时被划伤了手。我就叫包某发报警。包某信和包某后都是自己步行出祠堂的,包某信先走,包某后才跟着离开,再过了一会,包某科才自己离开。⑿、证人包某发的陈述:2013年4月1日晚20时许,我包屋村民在祠堂开会对包屋组鱼塘等进行招标。包某科讲要先选出村长才能进行投标,包某后、包某信也站起来手指点点。包某生的儿子包某谷就说不是他家事,是村中的事。包某谷与包某后、包某信的就吵起来。包某后、包某信中一人先一拳打向包某谷的下额。接着包某后、包某信、包某科三人都从身上拿出刀具,与包某生父子打斗。包某后、包某信追打包某谷,包某生拿板凳与包某科打斗。同时,包某思拿板凳打包某生背部。包中某和包永某上前劝架。看到这样,我和村中的大部跑出人祠堂。我打电话120报警。后包某后扶着包某信出来,包某信走起路来歪歪扭扭。⒀、证人包某企的陈述:当时我看到是包某谷首先和包某信推拉起来,然后双方的家人包某生、包贤小、包某科、包某后也过来帮自己的人,双方就开始打起来。打架的时候包某生、包某谷、包贤小拿起祠堂内的木条凳来打对方。我看见打架就往门外走,站在祠堂门口看,有点过程看不清楚。当时我从后看见包某信和另外一个人纠缠在一起时,包贤小就走到包某信的背后,然后用祠堂内的木条凳往包某信的头部用力打了两下。这两下都是从后打在包某信的头部的,而且都是将木凳举过头,然后用力打下包某信的头部。之后包某后就过去扶包某信,并将包某信扶到祠堂门外。我看见包某信已经走不稳了,在扶出祠堂这段路还摔了一下。我和包贤小是同村村民,相互之间都认识,而且当时包贤小的头发比较短,类似平头装,比较容易认出来。包贤小打包某信时是用木凳的凳面打的,包贤小穿一件灰黑色的长袖秋衣,下半身衣服我没有看清楚。⒁、证人黄某根的陈述:发生打架的时候,包贤小在我旁边,相距约2、3米。我看见包贤小拿着一张木凳,放在肩膀上,好像想打架的样子。我问:阿小,是不是想打人。包贤小没有搭理我。之后我怕伤到,就和我儿子包某集离开了现场到祠堂门口。⒂、证人邓某景的陈述:2013年6月1日,包某作与阿花来到英德市利民路我的租屋。包某作告诉我,在今年的清明节前他和同村的包贤小在他们九围包屋村开会的时候参与打架打死人后逃跑,但没有说具体怎么打。⒃、证人包某育的陈述:我看见包某后、包某信两个人一左一右揽着包某谷,并用刀刺包某谷的后背,包永某就冲进去救包某谷,祠堂就开始乱了。一会我看见包永某的两条大腿都受伤了,我就帮包永某止血。我还看见包某谷的两条大腿被包某后、包某信用刀刺伤,其他部位我都没有看清楚。我还看见了包某生两条大腿也受伤流血了。在医院我还看见包中某的手部也受伤,包某科的额头有流血,没有看见包某后和包某信。我当时并没有看到包贤小和包某作在现场。⒄、证人包某华的陈述:包某生和包某作各拿起一张条凳,包某生先用条凳去打包某科,包某作也跟着上前用条凳去打包某科的头部,包某科被打倒在地上头部也在流血。包中某双手抱着包某思并把其按到在地上,接着我就看见包贤小拿着条凳在包某信的后面朝其头部打去。包某信被打后马上倒在地上,包某作见包某信倒在地上也拿起条凳上前打了包某信的头部。⒅、证人包某集的陈述与其母亲黄某根陈述大致相同,均证实包贤小拿了一张凳子想冲过去打人,其劝阻他不要动手,然后他将凳子放低,还拿在手上。⒆、证人包某见、包某对的陈述与上述证人包某稳的陈述所证实的内容基本相同。⒇、证人余某香、包国某、包某厚、包某孟、包某自、包某称、包某宝、包某敬、包光某、包露某、包某东、包某湾、包某特等人的陈述与上述证人包某育的陈述所证实的内容基本相同。3、被告人包贤小供述:2013年4月1日晚上21时,当时我们包屋村的村民都聚集在包屋祠堂内开会,在开会的过程中村长包某生就提出要将村内的部分鱼塘发包出去,当时我们村的村民包某科就反对,但包某生就站起来说今晚就算三角钱也要将鱼塘标出去,包某科及其两个儿子包某信、包某后听了之后就站起来,我当时看见包某信和包某后分别从身上拿出一把刀,并想去刺包某生,这个时候包某生的儿子包某谷就站出来阻拦包某信和包某后,接着包某信、包某后就和包某谷打起来,并将包某谷推到祠堂内中厅的右侧墙边的桌子边,我当时就看见包某信和包某后两人都分别用一只手按住包某谷,另外一只手持刀去刺包某谷,但因为当时包某科和包某生都围在旁边,具体有无刺中包某谷我就没有看到,包永某和包中某就在当中用手去隔包某信和包某后,并且喊“不要打了”,我当时就拿着自己坐的那张木凳站起来,想着要不要去劝架,但并没有走过去,他们围在一起大约打了两分钟,我又看见包某谷抓着包某信和包某后两人其中一人的刀(具体什么人的我没有看清楚),然后推开对方,并往祠堂的神台方向走,包某信和包某后两人又继续去推包某谷,然后包某科、包某生、包中某和包永某也跟着往神台方向走,其中包永某还从祠堂内拿起一张木凳,当他们几人经过中厅之后,我就看见包某生、包某谷和包某后三人就在中厅与后厅之间的天池左边位置对打,打的过程中,有一个人倒在地上,但倒地的是谁,我就没有看清楚。包某信就从这个天池左侧抓着包永某往中厅走过来,我当时看见包某信一只手抓住包永某脖子部位,另一手拿着刀,我就拿起当时我坐着的那张木条凳,插入包某信与包永某之间,用木条凳去顶住包某信手中的刀,包某信看见我拿起木条凳去顶刀就放开包永某拿着刀向我来,我看见包某信向我走来就将手上的木条凳举起然后用力在包某信的头部打了一下,当时我用来打包某信的那张木条凳也断成两段,我打中包某信之后就听见包某信“啊”的叫了一声,然后我就将木凳丢下然后往门外跑去,在我跑出祠堂的过程中我还回头看了一下,看见包某信也往门外走去,在走出祠堂的过程中包某信跌倒在地,我看见之后没有理会,跑出祠堂之后我就连夜去到翁源的龙仙镇。我没有留意到其他人是否打包某信,因为当时包某信也有和包某谷、包某生等人发生打斗,我也没有看到完整的过程,我只知道自己打了包某信的头部一下。因为打完架之后心里比较慌,另外一个原因是打完架之后公安机关一定会找到我,然后我就逃跑了,后来的事情我不清楚。包某信、包某后他们两人拿着的都是长约30厘米、宽约3厘米,类是匕首的刀具,是包某信、包某后两人从身上拿出来的。包某作拿着一张木凳与包某科打在一起,具体如何打我没有看清楚。4、辩认笔录:包某作、包某科、包某后对包贤小的辨认笔录;包某科对参与打架的人的辨认笔录;包某后对包某生的辨认笔录;包良某对包某作、包某生的辨认笔录;邓某景对包某作的辨认笔录;包某生、包某谷、包某资、包某稳、包某发、包某慈对包某科、包某后、包某信的辨认笔录;包中某对包某信、包某谷的辨认笔录;包某见对包永某、包某信的辨认笔录;包某稳对包某思的辨认笔录;包某发对包某生、包某谷的辨认笔录;包某慈对包某思的辨认笔录;包贤小对包某作、包某企、包某信、包某科及作案工具木凳的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⑴、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2013)31号法医学鉴定书,㈠、死亡原因分析:根据病历资料及尸检所见,死者包某信脑挫裂伤;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大面积脑梗死。包某信符合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㈡、致伤工具分析:死者左顶部创口创缘见挫伤带,颅骨骨折,四肢皮肤见多处皮下出血,符合钝器作用形成。㈢、死亡性质分析:根据死者头部损伤程度分析,包某信损伤符合他人作用形成。鉴定意见:包某信符合急性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死亡。⑵、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2013)127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包某生左肩胛部、双下肢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左上臂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其损伤构成轻微伤。⑶、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2013)128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包某谷全身多处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左背部皮下出血,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其全身创口累计达21.8cm,考虑其右拇指损伤恢复后对右拇指活动功能的影响,其损伤目前暂定轻伤。后经过公安机关补充鉴定,包某谷所受损伤为轻伤。⑷、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2013)129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包永某双下肢创口,符合锐器作用形成;双下肢皮下出血,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其损伤构成轻微伤。⑸、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2013)131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包中某左手手指创口,符合锐器作用形成,其损伤构成轻微伤。⑹、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2013)132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包某后头部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其损伤构成轻微伤。⑺、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2013)133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包某科头部、左肘、右手背及右足外踝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右手掌创口,符合锐器作用形成,其损伤构成轻微伤。⑻、英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2013)134号法医学鉴定书,鉴定意见:包某思头部损伤,符合钝性暴力作用形成,其损伤构成轻微伤。⑼、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2013)04015号化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死者包某信胃内容物未检出常见农药成分。⑽、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2013)04025号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鉴定意见:在现场,标号为8号位置,有一110×60厘米可疑血痕,血痕北侧有一大小为70×15厘米的凳板,凳板的一头新鲜断开,在断口处见有5×3厘米的可疑血痕,经DNA鉴定,凳板遗留的血痕与包某生的基因分型相一致,凳板上的可疑斑迹检出包某信、包某谷的基因分型。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等。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贤小无视国家法律,因参与村民之间的打斗而持木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在本案发生过程中被害人持刀与村民打斗,导致被告人包贤小也持木凳打击被害人,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可相应减轻被告人的罪责,同时被告人归案后能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罪准确,适用法律适当,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包贤小及其辩护人认为因包贤小劝阻遭被害人持刀加害时,才用木凳击打被害人,其行为是正当防卫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认为,从本案大量证据反映,当时是包某科三父子与包某生两父子之间先发生打斗,双方都无克制自己,且双方都被对方打伤,双方均有过错责任;被告人包贤小参与劝阻、制止打斗,并未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制止去化解矛盾,而是使用杀伤力较大的长木板凳打击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头部,致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没有证据证实在场的村民看到被告人劝阻时被害人要持刀伤害被告人的情节,被告人又无提出确实有效的证据证实自己是正当防卫,故被告人包贤小对被害人的死亡具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因此被告人包贤小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包贤小能如实反映自己所知的事实,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包贤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8日起至2027年2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燕华人民陪审员:徐思蝶人民陪审员:卢志娟
书记员:王菲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