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国某。诉讼代理人黄某。被执行人周某。
申请执行人国某与被执行人周某故意伤害致死罪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8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二、被告人周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国某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110897.80元(其中包括被害人死亡赔偿金98654.80元、丧葬费11743元、抢救交通费5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日已履行完全部给付义务,此案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长岭县人民法院(2010)长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国才审判员:吴明海审判员:陈传江
书记员:刘昌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