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保香,女。被执行人欧阳志刚,男。
申请执行人李保香与被执行人欧阳志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2013)桂阳法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确定:由欧阳志刚偿还李保香借款170000元。支付令生效后,因欧阳志刚未自觉履行义务,李保香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志刚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欧阳志刚在银行的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久敏审判员:黄渊强审判员:李至勇
书记员:李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