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李保香与欧阳志刚申请支付令执行裁定书2

(2013)桂阳法执字第18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支付令文书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保香,女。被执行人欧阳志刚,男。

申请执行人李保香与被执行人欧阳志刚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作出(2013)桂阳法民督字第3号支付令确定:由欧阳志刚偿还李保香借款170000元。支付令生效后,因欧阳志刚未自觉履行义务,李保香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欧阳志刚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欧阳志刚在银行的存款18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久敏审判员:黄渊强审判员:李至勇

书记员:李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