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丽杰,女,38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李坤,男,52岁,满族,农民,住开鲁县。被执行人杨桂荣,女,51岁,满族,农民,住开鲁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开民督字第44号支付令。于2012年4月9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2年4月12日9时前履行给付义务,因二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本院依法委托通辽市通达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开鲁县东来镇二龙村的养殖场,但因无人购买两次流拍。依照法定程序,申请人王丽杰愿意以物抵债的方式以16.9万元的价格接收二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开鲁县东来镇二龙村的养殖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李坤、杨桂荣所有的位于开鲁县东来镇二龙村的养殖场(土地使用证号为*****号,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蒙G****),作价16.9万元,抵偿二被执行人所欠申请人王丽杰借款本金71560.00元,利息10734.00元(自2012年2月8日至2013年5月8日止),支付令申请费534.00元。所有权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王丽杰。二、买受人王丽杰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购房款86906.00元。三、买受人王丽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殷国军审判员:杨金路审判员:姜守权
书记员:吴旭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