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占江,男,53岁,汉族,个体,住开鲁县。被执行人张国,男,45岁,汉族,住开鲁县。
本院制发的(2012)开民初字第1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在开鲁县农村信用联社的存款36000.00元(账号:)。冻结期间六个月(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7月5日),冻结期间不得向任何人支付。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姜守权
书记员:赵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