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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王小兵与被邓祖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拘留决定书

(2014)桂阳法执字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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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被拘留人邓祖传,男,1979年1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小兵与被执行人邓祖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邓祖传有履行能力,经本院下达执行通知书后拒不执行(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81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第(3)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邓祖传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