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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邓郴苹与梅良、罗细华、罗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桂阳法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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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邓郴苹,女。被执行人梅良,女。被执行人罗细华,男。被执行人罗彬,男。

申请执行人邓郴苹申请执行梅良、罗细华、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桂阳法民初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罗细华、梅良在10日内偿还邓郴苹借款本金258000元,利息53320元及2012年4月12日至2012年6月12日利息8320元,共计319640元。由罗彬对40000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邓郴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梅良在银行有存款。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梅良的存款336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史久敏审判员:黄渊强代理审判员:肖知平

书记员:徐志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