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剑飞,男,197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祖棋,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爱华,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黄剑飞与被执行人林祖棋、林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剑飞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祖棋、林爱华归还借款人民币十二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裁定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祖棋所有的东南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向公安机关请求协助查找、扣押被查封的车辆。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调查,现查明被执行人林祖棋、林爱华有位于莆田市秀屿区的宅基地一处,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须等待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宅基地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且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85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建煌执行员陈豪杰执行员高如辉
书记员:柳艳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