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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郭玉付与顾瑞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秀执行字第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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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郭玉付,男,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顾瑞贤,男,195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申请执行人郭玉付与被执行人顾瑞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玉付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顾瑞贤归还借款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告知书。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另案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顾瑞贤所有的坐落在莆田市秀屿区的房产及宅基地,且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债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另案查封,须待评估拍卖后按债权比例分配。故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秀民初字第107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陈建煌执行员陈豪杰执行员高如辉

书记员:柳艳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