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谭小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丽君。申请执行人李瑞梅,女。被执行人张克俭,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瑞梅与被执行人张克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申请人李瑞梅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依法向异议人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异议人不服,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同日,异议人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本案审查前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桂阳建阳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史久敏审判员:黄渊强代理审判员:肖知平
书记员:徐志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