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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段晓菊与被执行人梁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2013)耒执字第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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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段晓菊,女,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五一东路********。被执行人梁建平,男,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耒阳,住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大唐耒阳发电厂**4门**iv> 被执行人刘桂兰,女,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耒阳市,住耒阳市水东江街道办事处大唐耒阳发电厂**4门**v>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耒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梁建平、刘桂兰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梁建平、刘桂兰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艾江弥审判员:李常成审判员:徐仲位

书记员:舒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