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先贵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0183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先贵,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2月9日作出(2000)沪一中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判决,认定杨先贵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9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11月25日、2008年1月17日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5日、2011年4月11日、2012年10月12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杨先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杨先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先贵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3年12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