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薛宗华,男,1972年9月5日出生,福建省南安县人,汉族。现在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昆刑一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认定薛宗华犯抢劫罪、脱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3月20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1年7月4日、2012年10月31日裁定共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缩减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南川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以罪犯薛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薛宗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薛宗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心平审判员:杨永能审判员:杨军
书记员:杨思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