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海宽,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9日作出(2000)唐刑初字第1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宽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7月21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至2022年7月20日止)。2005年10月22日、2008年5月15日、2010年6月30日、2012年5月14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二年、一年九个月、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李海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7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5月15日、8月15日、11月15日,2013年2月15日、5月15日、7月15日、10月25日共获得表扬奖励7次;2012年12月30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干警证明人陈军峰、刘磊及罪犯证明人钱银波、姚志金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评议表和减刑审批表及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李海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海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14年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俊通审判员:于振东审判员:苗萍萍
书记员:杨方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