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谢光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67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谢光明,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2003)株中法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光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4日作出(2003)湘刑二终字第3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3年5月9日交付执行。2005年12月1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2008年2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5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2012年3月2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谢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1分,2012年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B等,2013年一、二季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较好、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圣诞灯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4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及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谢光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谢光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可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光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审判员:黄勇审判员:唐小红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