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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祖金会抢劫罪、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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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祖金会,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高碑店市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1997)保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祖金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被告人高洪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四月七日作出(1998)冀刑一终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祖金会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九月十三日、二〇〇四年二月十三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六年四月三十日、二○〇九年一月二十日、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九个月和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祖金会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4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受单项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祖金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郑东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黄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