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留伟,男,198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文安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三日作出(2006)廊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留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院于二○一一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留伟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5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留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郑东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黄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