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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张必善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浙杭刑执字第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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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必善,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作出(2010)绍诸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必善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张必善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浙绍刑终字第135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优秀、劳动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必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秀,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刻苦钻研劳动技能,提高劳动效率,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必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张必善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必善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吕健审判员:蔡能娜审判员:俞永平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