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杨永明,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1997)金中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杨永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二000年九月二十二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00三年三月十一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八年。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学习认真,劳动态度端正,悔改表现突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永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度被评为监狱、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1、2012年度受到监狱表扬奖励。上述事实有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杨永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执行机关对罪犯杨永明提请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永明准予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小玲审判员:杨宏林代理审判员:李云
书记员:王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