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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罪犯杨孟成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永中法刑执字第15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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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孟成,男,195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株洲县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2月13日作出(1993)株中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孟成犯抢劫罪、抢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3年3月8日交付执行。1996年12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五年。1997年6月18日经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08年12月4日止。1998年5月29日至1999年5月28日该犯因病保外就医一年,2011年9月16日因超期保外收监。从1999年5月28日至2011年9月15日,该犯超期保外12年3个月零2天;从1999年5月28日至2008年12月4日仍有残刑9年6个月3天。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3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杨孟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为80分,2012年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为A等,2013年一、二季度个体改造质量评估档次分别为“好”、“好”档;在思想上,能联系思想实际,深挖犯罪根源;劳动积极,从事电子产品劳作,完成任务较好。现累计得奖励分127.2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及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证据证实。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杨孟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孟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杨孟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1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江云审判员:黄勇审判员:唐小红

书记员:张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