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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杨蒙飞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4)琼刑执字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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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杨蒙飞,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琼山监狱服刑。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9日作出(2010)海中法刑初字第4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蒙飞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本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琼刑一核字第20号刑事裁定,核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海中法刑初字第45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蒙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于2011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于2013年1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琼山监狱以罪犯杨蒙飞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报请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蒙飞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缓考验期自2011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9月24日止。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杨蒙飞确无故意犯罪。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杨蒙飞在服刑改造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杨蒙飞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无期徒刑自2013年9月25日起确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永红代理审判员:黄丽代理审判员:徐金玉

书记员:滕生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