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超,男。现在海南省三亚监狱服刑。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三亚刑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超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6782.8元。被告人陈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琼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于2010年5月3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于2013年9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三亚监狱以罪犯陈超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将其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经海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海南省三亚监狱的报请意见。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6月至2013年7月,获得综合表扬11个,单项表扬2个,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入监登记表、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罪犯零花钱帐户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超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六条、法释(2012)2号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陈超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1月29日起至2032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永红代理审判员:朱小宇代理审判员:徐金玉
书记员:林宏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