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於国兵,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31日以(2012)瑶刑初字第0008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於国兵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於国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於国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於国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於国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杨以林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