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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凌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8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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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赵凌,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广德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3月3日以(1998)宣中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赵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罚金1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10月17日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19,剥夺政治权利改为5年。2003年10月、2006年4月、2008年5月、2010年5月减刑1年3个月、1年、1年4个月、1年8个月。刑期至2014年7月16日止。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赵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4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凌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7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