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正洋,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滨海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改造。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1日以(2009)嘉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李正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1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正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正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正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系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暴力犯罪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正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