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永授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8180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永授,男,198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颍上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12日以(2010)青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李永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李永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永授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8月至2013年6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永授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是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永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