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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易某某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8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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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易某某,男,1987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是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4日以(2010)浦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八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易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0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易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且是累犯,首次减刑应扣减三个月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易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