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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褚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8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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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褚龙,曾用名褚学昌、褚奇,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21日以(2005)田刑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褚龙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案经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5)淮刑终字第03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褚龙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褚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褚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褚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褚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