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冷劝,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8日以(2001)蚌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吴冷劝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2)皖刑终字第06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2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6年12月14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2日依法裁定对其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吴冷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0月1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冷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9月至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吴冷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吴冷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审判员:潘常青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