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某,男,198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长丰县人,现在安徽省潜川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以(2010)包刑初字第0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许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期间,我院于2012年5月17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安徽省潜川监狱以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至2013年5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方璟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