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永汉,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作出(2009)安刑初字第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永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永汉在服刑期间,于2010年9月4日至2013年7月4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因犯抢劫罪被山东省德州市德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永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爱厂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