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庆芳,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洛南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作出(2010)徐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庆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庆芳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3月4日至2013年11月12日,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3次,获单项表扬奖励5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庆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