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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甄贺曦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4)保刑执字第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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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抢劫文书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甄贺曦,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文化,河北省清苑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0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甄贺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甄贺曦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9月4日至2013年11月12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甄贺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代理审判员:段超代理审判员:钱娜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