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熊兆辉,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北省徐水县人,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兆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13年12月16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4年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兆辉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月12日至2013年3月5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获计分记功奖励3次、表扬奖励2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熊兆辉减去有期徒刑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建发审判员:刘华锋代理审判员:谷莉
书记员:龚倩
引用法律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