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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牟元林、奉晓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2014)旺苍执字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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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旺苍县。法定代表人:向荣贵,局长。被执行人:牟元林,男,生于1985年7月18日,汉族,住旺苍县。被执行人:奉晓蓉,女,生于1985年1月8日,汉族,住旺苍县。

本院在执行旺苍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牟元林、奉晓蓉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4)旺苍执字第6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洪敏审判员:杨智审判员:周高尚

书记员:陈鸿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