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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4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冬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碑执字第02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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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4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抚养费纠纷文书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杨冬音,男,196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西安某某采购供应站职工。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杨冬音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权利人已领取案件款,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碑执字第0238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梅宏枝代理审判员:夏怀山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王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