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熊某,、住武汉市黄陂区王家河街。被执行人彭某。与被执行人熊某系夫妻。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陂计生征字(2008)第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0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以(2009)陂行执字第2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13年12月25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案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熊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000。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黄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陂计生征字(2008)第0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朱新文
书记员:成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